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导语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695.00元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据七台河政府网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相关消息,该文给出以下消息: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695.00元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695.00元,经过计算,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175.0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922.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4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44.00元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三、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四、外省、市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五、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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